(七)入伙、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分为:协议退伙、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 (1)协议退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声明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合伙人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的,应退还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公司。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合伙人的债务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