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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前辅导:破产清算程序

www.zige365.com 2008-12-10 20:22:20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三个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包括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构成,清偿顺序,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和撤销权。
  一、破产债权的申报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 日,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2.破产债权的特征
  (1)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成立。
  (2)破产债权是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债权是经依法申报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
  根据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便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4)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凡是不能折合为货币形式的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5)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破产债权的性质必须是能够强制执行的。
  3.债权申报范围
  (1)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2)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比如: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丙是保证人,当乙破产时,甲可以直接申报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丙清偿,只要丙代为清偿了,它就可以申报债权。
  (3)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5)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
  (7)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注意:(1)根据规定,债权人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如果有法定事由,使债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但对于已经分配的财产不再追加分配。
  (2)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二、破产财产
  由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构成。
  (一)撤销行为与无效行为
  1.撤销行为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 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 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后果:一是破产企业所实施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因破产企业可撤销的行为而被转让的财产被依法追回,纳入债务人财产范围。
  2.无效行为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二)追回权、取回权、抵销权
  1.追回权
  指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某项行为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后,管理人依法对被非法转移或者处分的财产予以追回的权利。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取回权
  指破产企业中有属于他人的财产,其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享有不依照破产程序,通过管理人将该财产予以取回的权利。
  取回权应该取回原物,如果权利人在行使取回权之前,原物毁损、灭失的,那么权利人只能以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出卖人的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
  3.抵销权
  (1)抵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第二、抵销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提出行使,管理人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销。第三、抵销权必须在破产清算分配之前行使,以免延误破产程序进行。第四、附条件的债权进行破产抵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因其债权尚未生效,不能主张破产抵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在破产申请1 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在破产申请1 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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