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程序是由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环节组成。 (一)审理前准备 1.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通知被告应诉并提供答辩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天内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 不论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都必须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及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二)开庭审理 1.根据规定,一审程序中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审理。 2.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庭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宣告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作出维持、撤销、履行、变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和确认等判决。 1.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撤销判决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履行判决 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从而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判决。 4.变更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行政处罚显失公平,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适用情形: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不适宜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其他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 6.确认判决 对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撤回起诉 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以后,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回起诉的请求,如果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撤回起诉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种。 根据规定,视为申请撤诉的情况: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2.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适用下列情况: ①被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②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根据规定,下列情形属于诉讼中止: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为解释或者确认的;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