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诉讼终结的情况见教材P118。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互为干扰项,一般只要记住其中一个即可。 4.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1)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以前裁定被告预先给付原告部分财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一项临时性措施。先予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适用先予执行的行政案件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三是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和生活。 5.合并审理 对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