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六、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赢利。 七、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和抵免的税额 其中:抵免的税额指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三、低税率: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六、其他优惠: 1.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4.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六节 源泉扣缴 1.适合于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3.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七节 特别纳税调整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2.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4.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6.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八节 申报和缴纳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