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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税师考试辅导:《税法二》第一章讲义第二部分

www.zige365.com 2008-12-5 21:52:3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最近三年考试解析: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计算题

综合分析题

合计



2005

7×1=7

6×2=12

4×2=8



27分

2006

8×1=8

5×2=10

4×2=8



26分

2007

6×1=6

5×2=10

4×2=8



24分
  第一节 概述(了解)
  第二节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熟悉)
  一、征税对象和范围:——注意多选题
  (一)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三)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包括七项: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提供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
  7.其他。
  二、纳税义务人:
  1.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独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的特殊之处。
  2.外国企业
  第三节 税率(掌握)
  一、设计原则、了解
  二、税率规定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掌握)
  所得额的基本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一)一般收入确定8项。重点为:
  4.从事咨询业务(包括会计、审计、法律、税务等)收入的确定。
  (2)、(3)只是针对境外咨询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行为。
  7.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内资三年
  (二)特殊收入的确定9项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内资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7.股票转让净收益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征收所得税。
  9.处置内部资产不确认收入。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按不同行业
  (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和方法
  5.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4)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具体可根据销售方式的不同,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采取一次性全额收取房款的,以房产使用权交付买方之日或开具发票之日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②采取分期付款或预售款方式销售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③采取以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置换房屋的,以房产使用权交付对方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④采取银行提供按揭贷款销售的,以银行将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7.转让股票或股权
  三、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和标准:
  (一)允许扣除的项目及标准——14项
  1、借款利息
  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不高于按照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准许在税前扣除。
  对符合上述条件准予列支的借款利息,应视借款的用途和使用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1)资本化与费用化
  (2)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也可在税前扣除。
  2、交际应酬费(与内资企业不同)
  企业用于同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合理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提供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凭证,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
  3、工资和福利费(与内资不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报批后准予列支。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可扣除。
  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6、提存三项基金
  医疗、住房、退休保险基金,可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按照计算标准扣除;实际发生的以上五项福利费之外的福利支出可于实际发生时在税前扣除,但当年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总资总额的14%。
  7、坏账准备
  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同业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新增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以坏帐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宽年末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损失,一般是指下列应收款项:
  (1)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款项;
  (2)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款项;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2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款项;
  (4)自2004年1月1日起,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已发生或新发生的用户欠费,凡拖欠时间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在申报表中对损失的列支情况进行说明。
  企业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8、保险费支出(掌握)
  根据国税发[2002]31号通知规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保险费支出明确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可为其雇员提取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坏账准备金外,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基金、未来费用等。
  (2)企业为抵御各种风险而向境内外保险机构购买相关财产、责任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凡属于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投保范围的,可按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境外保险机构投保的保险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公益、救济捐赠(与内资不同)
  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
  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2、技术开发费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时,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①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
  ②外商投资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情况;
  ③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④外商投资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不准予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10项
  四、亏损抵补方法
  第五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熟悉)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残值比例: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留存的残值,暂统一规定为原价的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内资5%。
  可以缩短年限的5种情形。1,2同内资,注意3,4,5项
  其他同内资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六节 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熟悉)
  一、关联企业:
  (一)确认:同内资企业规定
  (二)关联企业交易原则: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
  二、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税务处理
  原则是按公平交易处理
  5种方法,重点掌握前三种。
  第七节 税收优惠(掌握)
  共十类 均应准确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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