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区投资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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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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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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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经济特区设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
2.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性外商企业
3.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企业
4.西部开发区: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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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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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沿海开放区:生产性外商企业
2.两区老市区:生产性外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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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性投资
投资企业(经营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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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年度起一、二年免税,三、四、五年减半征收(即二免三减半)
关注:1.先补亏 2.中间开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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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追加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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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可以两免三减半:仅限于: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资本≥6000万美元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资本>1500万美元、且≥原注册资本50%
3.2002年1月1日前的追加投资,剩余年限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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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林牧生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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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期满后10年内税额减征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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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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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减免两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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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后继续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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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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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税率地区:
减半征收税率为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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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出口产值达70%(无时间限定)
15%税率地区:减半征收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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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进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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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税率地区:
减半征收税率为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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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期满后三年内
15%税率地区:减半征收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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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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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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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区服务业外商企业(外商投资5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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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15%,获利年度1免2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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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区和批准地区的涉外金融机构(1000万美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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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年度1免2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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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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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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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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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退税(退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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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资
2、新办其他外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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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5年撤资,缴回已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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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退税(退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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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再投资举办两类特定企业
2、直接再投资扩建两类特定企业
3、海南企业再投资海南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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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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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教材理解。
再投资应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国的,凡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已抵免购买国产设备允许抵免的所得税额的,在计算再投资退税额时,应按企业实际负担水平确定,即对《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公式中的“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原实际适用的地方所得税税率=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地方所得税税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4.根据2002年7月17日国税发[2002]90号通知,有关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问题明确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上述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购买其他投资者在已存在的企业的股权,未增加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资金,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4)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限额:
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分配比例)
外国投资者实际投资额与上述限额比较,以较小者计算退税,超过部分不得计算退税。
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税
——基本政策同内资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八、预提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
(一)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三)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四)对于在农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以及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九、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第三至五年按15%计算再减半征收。
十、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企业股权的税收优惠——06年新增内容
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依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如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前期亏损处理
第八节 应纳税额计算(掌握)
(注意教材第155下的案例分析题)
其他内容同内资企业,再投资退税问题前已述及
第九节 申报与缴纳(了解)
一、申报及缴纳的基本规定
年度终了后四个月申报,五个月完成汇算清缴
二、申报及缴纳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主要了解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分设营业机构的合并纳税问题,总机构在境内,对境内外的分机构合并纳税
适用税率有差异的,如营业机构有亏损,且盈亏相抵后有盈余,则按赢利机构税率确定应纳税额,其补亏额可在原亏损机构盈利时,再并入原为其他机构补亏的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原亏损机构则按其盈利当年弥补之前亏损后余额为应纳税额(参考教材第153页例题)
三、合申报缴纳方法
(一)合并申报必备条件
1、对其它各营业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设有完整的账册、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第十节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征税办法(熟悉)
有收入的则按外资企业就来源于境内收入纳税即可。
一、征税对象及范围——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营业收入
二、收入额、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征收方法
(一)按实际申报收入计算纳税
(二)按经费支出额换算为收入额计算征税
按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的公式如下: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三)其他情况
其他代表机构从事应税业务活动,且实际取得业务收入的,可据实申报纳税,并按收入10%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若没有收入的,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申报其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