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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税师考试辅导:股权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www.zige365.com 2008-12-6 21:13:38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税法中的股权投资所得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税后累计示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而会计上可以用于分配的利润,可以是当年利润,也可以是累计未分配利润,还可以是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
  股权投资所得,即股息性所得。
  对于股息性所得,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规定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纳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存在地区间税率差的,就要补交所得税。地区间税率差主要指的是与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区存在的税率差。(详见教材51页)
  例: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为8.5万,对方税率为15%。在被投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8.5÷(1-15%)×15%=1.5万。在填列87页的申报表时,将“投资收益”账户中的8.5万的分回收益直接填列在主表第2行,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5万元填列在主表的第19行。实际上,第2行未还原的投资收益8.5万加上第19行已缴纳过的所得税额1.5万,就是还原成税前的投资所得10万,构成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在第23行适用33%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为3.3万,已经缴纳过的1.5万元税款填列在第25行予以扣除,那么经过以上过程,实际补缴的所得税为1.8万元。
  学习这部分内容时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1)分回的投资收益仅指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地区间税率差包括哪些。
  (3)被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分回的股息性所得不需补税。注意主表第2行和第18行的填列。
  (4)理解“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的内涵:即按主表填列要求还原,而不是直接还原第2行的投资收益。
  (5)一般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沿海开放城市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如果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法定所得税税率相同,而被投资企业因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其实际使用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投资方企业从其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不用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收饶让原则)
  (6)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7)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亏损(“投资收益”账户借方数额),一律不得在投资企业税前弥补。
  总结:股息性所得,如果有地区性税率差,则还原补税;如果有股息性损失,不得弥补。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全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即股权转让损失不影响生产经营收益)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的分配支付额,其来源于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视为股息性所得,按股息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析:税法认定是否属于股息性所得,其依据为投资收益是否来源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来源于资本公积的分配不属于股息性所得。分配支付额是投资人在持股期间分得的,转让支付额是投资人转让股权所获取的。对超过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低于投资方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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