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税师考试辅导:股权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
|
|
|
|
例: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投资成本为100万,某纳税年度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分配支付额为180万,其中120万来自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假设甲公司的税率为33%,乙公司的为15%。 解析:由于120万元的股息性所得有税率差,所以应还原后补税:120÷(1-15%)×(33%-15%)。分配支付额超过股息性所得60万(180-120=60),且比投资成本100万低,所以视为投资收回,将投资成本冲减60万。如果分配支付额仍为150万,其中60万来自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那么这60万属于股息性所得,需补税处理:60÷(1-15%)×(33%-15%);剩余的120万分配额大于投资成本100万,说明不仅收回了投资成本,还有20万的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持股比例小于95%),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做题思路: 1、如果题目给出的是“股权转让支付额”,应首先分清是否属于全资子公司或持股95%以下: (1)如果非全资子公司或持股95%以下,转让支付额中的股息性所得不予以确认,将转让支付额与投资成本比较确定投资收益或损失; (2)属于全资子公司或持股95%以上,转让支付额中的股息性所得予以确认,补税率差;转让支付额减去股息性所得后的余额,与投资成本比较确定投资转让的收益或损失。 见教材52页例题。 2、如果题目给出的是“分配支付额”,先确认股息性所得,将其扣除后与投资成本比较:低于投资成本的,作投资收回处理;高于投资成本的,按股权转让所得征税。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计算题) 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资产和投资两个业务。 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投资转让所得数额较大是指转让所得占应纳税所得额50%及以上。 四、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客观题) 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详见教材53页,注意20%的比例。 五、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客观题)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义务进行税务处理。 如果整体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六、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客观题)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币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免增值税和营业税) 自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债转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润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财政分享体制规定分别由中央与地方财政返还给债转股原企业,专项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转股新公司股权,并相应增加债转股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小结:本节分为六部分内容,其中前三个内容应重点按计算题或综合题要求掌握,其他三个内容按客观题要求掌握。 |
| |
|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
 |
相关新闻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