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财务与会计考前辅导:劳务收入的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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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提供劳务的划分标准有多种,为便于会计核算,一般以提供劳务是否跨年度作为划分标准,分为跨年度劳务(也称长期劳务合同)和不跨年度劳务,因此,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是以是否跨年度来规定的。 (一)不跨年度的劳务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跨年度的劳务,提供劳务收入按完成合同法确认,即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的总金额。具体确认标准参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 例如,甲企业于2001年5月10日至5月25日为乙企业提供为期15天的修理集装箱劳务,5月25日验收通过并收款23400元。参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此项工业性劳务可以确认为收入,甲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二)长期劳务合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跨年度的劳务.提供劳务收入分别以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是否能够可靠地予以估计来加以确认。 1、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则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即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劳务总收入一般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注明的交易总金额确定。劳务总成本包括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完成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劳务的完工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劳务的完工程度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已经发生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收入和相关费用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年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截至本年末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 本年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截至本年末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费用 比如,甲企业于2001年10月1日接受一项安装任务,安装期5个月,合同总收入500000元,至年底已预收款项300000元,实际发生成本210000元,预计今后还会发生成本140000元。该企业劳务的完工程度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确认。 实际发生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210000÷(210000+140000)×100%=60% 2001年确认收入=500000×60%-0=300000(元) 2001年结转成本=350000×60%-0=2100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10000 贷:劳务成本210000 2、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同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不确认利润。 (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只能部分地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3)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税法规定 税法对劳务收入的确认.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规定。就劳务计征的流转税内容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计征增值税外,其他一切劳务均征营业税。 (一)营业税应税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1.应税营业额的构成。《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计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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