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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考试辅导:无形资产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www.zige365.com 2008-12-8 13:22:42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假设例三中发生的开发费用已列入技术开发费。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因此,如果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符合财工字[1996]041号规定的技术开发费范围,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已在税前一次性列支的,即使形成无形资产,也不需要将开发支出资本化。
  无形资产的摊销
  例四:假设例二中C公司取得的非专利技术,法律和合同都没有规定使用年限,企业确定的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
  相关政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细则》规定:“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差异分析:对于该非专利技术,企业会计处理时按5年摊销,每年应摊销20万元(100÷5)。
  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应按不少于10年摊销(假设按10年摊销),每年应摊销10.4万元(104÷10)。因此,从2004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C公司应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6万元(20-10.4),第六年至第十年,C公司应申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4万元(10.4-0)。
  例五:F公司购并G公司,共计支付价款500万元。G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50万元。
  相关政策:《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纳入无形资产核算范围的商誉是购入商誉。购入商誉的成本,一般应根据企业购买另一企业时支付的价款,扣除购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余额确定。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不得摊销费用。
  差异分析:本例中F公司应确认商誉的入账价值为50万元(500-450),对于商誉是否应当摊销以及如何摊销,目前会计理论上仍然存在争议。但税法已经明确规定商誉不得摊销费用,因此,如果会计处理时进行摊销的,应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无形资产的转让处置
  例六:接例五,假设在2007年7月2日,C公司将该非专利技术转让给H公司,取得收入80万元。
  差异分析:C公司转让该非专利技术时的会计成本为30万元(100-20×3.5),计税成本为67.6万元(104-10.4×3.5)。C公司在会计处理时应确认转让收入50万元(80-30),按税法规定应确认转让收入12.4万元(80-67.6)。因此C公司在申报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7.6万元(50-12.4)。
  例七:接例五,假设在2007年7月2日,因该非专利技术被其他技术取代,并且该非专利技术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C公司将其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费用。
  差异分析:C公司会计处理时转入当期费用的金额应为30万元。
  按照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67.6万元。因此,C公司在申报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7.6万元(67.6-30)。
  此外,企业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6号令的规定确定取得无形资产的计税成本;企业提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应当按照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或者对外捐赠的,应当分别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以及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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