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须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主要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承揽合同。
(2)须债权的发生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例题」2007年1月,甲运输公司与乙汽车修理厂签订了长期修理保养汽车的合同,合同约定按月结算维修费。后来,甲又将一批货物放在乙汽车修理厂的库房,委托乙汽车修理厂保管。如果甲运输公司5月份未能按期结算维修费,( )。
A.乙汽车修理厂不具备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B.乙汽车修理厂可以留置甲运输公司6月份送修的汽车,向甲运输公司索要5月份欠付的维修费
C.由于甲运输公司的汽车已经设立抵押,乙汽车修理厂即使合法留置,也不能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D.乙汽车修理厂可以留置该批货物,向甲运输公司索要欠付的维修费
「答案」B
「解析」乙汽车修理厂具备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所以A错。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所以C错。修理汽车与保管货物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留置,所以D错。
3、留置权的效力
凡与留置财产有牵连关系而生的债权,均得为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原债权及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行留置权的费用、保管留置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及于留置财产本身、留置财产之从物、孳息、留置财产因灭失所得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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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的权利 |
留置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收取留置财产所生的孳息,以充抵债权;留置标的物所支出必要费用的求偿权;变价处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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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的义务 |
妥善保管留置财产;催告义务;留置财产返还义务。 |
4、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债权消灭;留置权实现;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物灭失;债务人另行提出担保。
五、定金
1、定金的概念和特征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于合同成立后在合同未履行以前,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款项。定金有以下特征:
(1)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2)定金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3)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
2、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1)定金的给付一般是在订立合同之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未履行之前,而违约金是在违约时支付。
(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作用,违约金没有。
(3)定金主要是担保作用,违约金则反映的是合同的责任。
(4)定金的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具体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违约金没有类似限制。
3、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例题」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购买10台设备的合同,价款100万元。合同约定:甲分两批向乙交付货物,每批5台;乙向甲支付25万元的定金。如果甲交付第一批5台设备后,不能交付第二批,乙向甲要求返还定金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50万元
B.25万元
C.20万元
D.10万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定金。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只有20万元为定金,其余5万元可以认定为预付款。如果是定金全部双倍返还,是40万元。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按照比例适用定金制度。本题未履行部分占50%,乙应当向甲要求返还定金的数额是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