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
一、债概述
1、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法律关系。债的关系包括合同关系、无因管理关系、不当得利关系和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2、债的法律关系
债的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也称"标的")。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债的内容是指债权和债务,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
3、债的分类
(1)依债的发生原因所作的分类
①合同。②缔约上的过失。③单独行为。④侵权行为。⑤无因管理。⑥不当得利。⑦其他。
(2)其他分类
①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②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③单一人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单一人之债是指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关系中,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
④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当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务的履行,各债务人均负有为全部履行的义务,并且,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
⑤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该种标的履行;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为履行标的。
⑥主债与从债。
「例题」甲与农机公司签订一份购买一台拖拉机的合同。甲与农机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讲,该债属于( )。
A.法定之债
B.单一人之债
C.简单之债
D.选择之债
E.连带之债
「答案」BC
「解析」这是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单一人之债、简单之债。
二、债的保全和担保
1、债的保全
(1)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 代位权的形成条件 |
①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②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③债权人有保全自己债权的必要。 |
|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 代位权的效力 |
①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应直接归属于债务人。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
注意:上述"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 撤销权的形成条件 |
(1)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4)受益人在与债务人为行为时主观上也存在恶意。 |
|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
(1)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2)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收利益,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无优先受偿权。(3)因撤销权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回财产或替代原财产的损害赔偿,归属于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别受偿。 |
| 撤销权行驶期限 |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