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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最新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前重点提示-民事诉讼法3章

www.zige365.com 2008-7-1 14:09:00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例题」甲欠乙1万元到期借款,经乙催讨后一直未还。下列情形中,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行使代位权的是( )。
  A.甲有1万元到期存款,甲一直不去取
  B.甲有每月1500元的退休费,甲一直不去领取
  C.丙欠甲1万元到期借款,甲一直不去催讨
  D.甲将价值1万元的一台钢琴无偿赠与亲戚丁
  「答案」C
  「解析」A选项债务人不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不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B选项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允许行使代位权。D选项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只有C选项可以行使代位权。
  2、债的担保基本原理
  (1)债的担保概念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2)债的担保的形式
  债的担保的形式,也就是担保的方式、方法,是指当事人用以担保债权的手段。债的担保方式一般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类。
  ①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
  ②物的担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物来作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和留置权,而《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一般由当事人自行设定,所以称为约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发生的,因此称为法定担保物权。
  三、债的移转和消灭
  1、债的移转
  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因变更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债权人的变更和债务人的变更。
  (1)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和内容,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让与的条件是:须存在有效债权;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2)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债务承担一般应当具备这样一些条件:必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被转移的债务应是具有可转移的特点;第三人必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形成合意;债务的承担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3)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主体一方将自己的债权和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也可以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实践中,概括承受主要形式产生于合同的承受和企业的合并。
  2、债的消灭
  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即为债的消灭。
清偿  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的主体是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 
抵销  互负同类给付债务的双方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按对等数额充抵,以相互消灭债的行为。  抵销应具备的条件是:(1)双方互存债权和债务;(2)双方债务内容属于同一种类,品质相同;(3)双方的债务都已届满履行期;(4)双方的给付义务能够抵销。 
提存  债务人或第三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债的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以消灭债的行为。  提存应当的条件:(1)须有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客观情况。(2)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便于保管的有体物。(3)须有清偿人提出提存。(4)须在履行地有关机关提存。 
免除  债权人向债务人放弃渍权,使合同关系全部或部分终止的单方行为。 
混同  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于一人的事实。 
  「例题」张某和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为买方,预先支付全部货款;服装厂为卖方,收到货款后10天内发货。合同订立后,张某支付了全部货款。付款后第二日,张某因与李某存在债务纠纷逃到外地避债,下落不明,致使服装厂无法向其按时交货。按照法律规定,服装厂可以采取的消灭债务关系的措施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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