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①减除费用一般为800元
②减除费用的特殊规定
a.附加减除费用。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确定再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b.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税款。
c.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d.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纳税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分别来自境内和境外的,应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税。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则应视为来源于一国所得。
e.对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f.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g.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①一般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分三种情况处理:
a.雇主为其雇员全额负担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b.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c.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③对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者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再从中减除费用。
④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凡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个月并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为依据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天数÷当月天数
⑤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计税方法。
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税、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