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香港,要正式使用税务代理人、税务顾问等称谓时,必须有香港会计师公会的开业证明书。特别行政区税务局要求课征法人事业所得税时,必须附有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决算报告,因此,香港注册会计师可同时从事审计和税务代理业务。此外,香港律师也承担着一部分税务代理业务,尤其是在不动产转让的印花税免税申报业务方面。 又如,在台湾,1970年的《所得税事务代理办法》设立了税务代理人制度,但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税务代理人职业,所有的注册会计师都具有税务代理人资格。根据台湾《所得税法》规定,资本金超过3000万元的法人营利事业的所得税确定与申报必须委托给注册会计师或其他合法代理人完成。注册会计师的税务代理业务一般占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额的30%以上。 综上可见,注册会计师承办税务代理业务是国际通行做法。同时即使一些国家设定了税务代理资格,并未一味地限制、禁止另一种专业相通的行业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而是合理地共容、共存,使社会稀缺专业人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也满足了专业服务行业适应社会需求的发展。 另外,我国加入WTO时承诺,境外国际会计公司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而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却长期受到“非国民待遇”的限制,造成中外会计师事务所的极端不平等竞争环境,严重妨碍了国内相关专业机构的发育和成长,延缓了我国专业服务“本地化”的发展目标。显然,目前境内外税务代理市场准入不对等状况不应当再持续下去了。 二、税务代理是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传统法定业务 (一)改革开放伊始,注册会计师的主要业务就是为三资企业提供包括税务代理在内的审计和会计服务。 --1980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20条规定:“合营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规定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公正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1980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36条规定:“外国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规定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除另外规定者外,还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1980年12月23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会计顾问处的业务包括“代办申报纳税”。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条例》第11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包括“代理纳税申报”。 --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95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依照税法第16条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在报送会计报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这些都是改革开放以后有关我国纳税检查、税务代理业务的早期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表明,注册会计师配合国家税务机关从事企业纳税审查、税务代理服务是其传统的法定业务。 (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税务代理业务的范围由原来的三资企业扩展到所有企业,此前一向由注册会计师承担的税务代理业务进一步向社会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3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199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一开始是将税务代理业务列入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的会计咨询业务范畴,后来在审议过程中专家们建议在以后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这些具体内容,但由于种种原因,《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一直没能出台。但1993年11月由国务院法制办组织《注册会计师法》起草专家编写的《实施注册会计师法宣传手册》,在对“会计咨询”进行具体解释时,将“税务代理”列入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