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各具体行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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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包括全额计税和余额计税。 水路运输中,代开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二)建筑业中,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在确定建筑业计税依据时应注意的问题 (见教材180页3,应注意计算题。) (三)金融保险业计税依据,包括全额和余额计税。 对一般贷款、典当、金融经纪业等中介服务,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或手续费收入全额确认为营业额;对转贷外汇,按贷款利息收入减去支付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确认为营业额;对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确认为营业额,不含各种佣金和税金。 1、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收取方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支付方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①中国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上级行差额交税,下级行全额交税。例:中国银行从境外借入500万美金,其中200万元自己放贷,300万元委托分支银行放贷,贷款利息5.41%,给境外3%,则自己放贷的200万元部分应按200×(5.41%-3%)计税,而分支银行应按300×5.41%计征营业税。 ②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由上级行核定利息支出,下级行差额交税。 2、融资租赁。营业额是以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此处的实际成本包括设备原价及税金和费用,相当于会计上的固定资产原值),以直线法折算出余额为营业额。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价及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例如:租赁费全额为500万元,设备原价300万,租期为2年。 则本期营业额=(500-300)×(本期天数÷720)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各有不同。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正负差可在当年各期相抵,但不能跨年结转。 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1)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超过90天未收回,或到期后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例如:某金融机构2004年1月1日对外放贷时,借:应收帐款 贷:利息收入,确定交纳了营业税。当年4月1日仍未收回,则借:利息收入 贷:应收帐款,冲减了当月营业额,如6月收回此贷款利息,则计入6月当期的营业额。 (2)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营业税。指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是5.41%,财务公司返还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也是5.41%,则不征税;但如果财务公司5.01%借入,以5.41%贷给下属集团企业,则财务公司应按实际发放的5.41%全额交税。所以不能在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上加息,加息以后应按贷款业务全额交税,不加息则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不征营业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对企业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即中央银行对专用银行的政策性贷业务不交营业税,而自营业务应计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征所得税。 (4)保险业的计税依据可归纳为三类: 第一类是以所收保费全额作为计税依据; 第二类是储金业务,以储金的利息作为营业额,营业额=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息折算的月利率 第三类是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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