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选择题) 1、案头审核 2、约谈 3、实地查验 (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辅导期内,专用发票的适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领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四)对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教材67页) 1、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以后,主管税务机关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①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②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③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④企业能够准确核算销项、进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他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