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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税考试辅导:税法的解释

www.zige365.com 2009-4-9 14:54:3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1.按解释权限划分,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考试大为你加油
  (I)税法立法解释
  税法立法解释是税收立法机关对所设立税法的正式解释。按照税收立法机关的不同,我国税法立法解释可分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税收法律作出的解释,具体形式包括在税收法律中对条文的解释,起草者对税收法律草案的说明,税收法律实施细则(目前委托国务院制定)以及专门作出的补充性解释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由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负责解释,其形式主要是各类税法的实施细则;地方税收法规,由制定相应法规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由于目前地方税收立法权较小,因此这类立法解释仅限于少数经济特区或民族地区及个别税种。税法立法解释包括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事前解释一般是指预防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或概念在执行和适用时发生疑问,而预先在税收法律、法规中加以解释,这种解释通常包含在税收法律、法规的正文或附则中。事后解释是指税收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和适用时发生疑问而由制定税收法律、法规的机关所作的解释。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立法解释是指事后解释。
  (2)税法司法解释
  税法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对如何具体办理税务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所作的具体解释或正式规定。税法司法解释可进一步划分为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审判解释,如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检察解释,如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处暴力抗税案件的通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共同解释,如1992年“两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我国原刑法第121条关于偷税罪、抗税罪的规范作了全面的解释。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它们的解释具有法的效力,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和法规的依据。其他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均无解释法律的权力。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如果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分歧,则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两高”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产生一般解释的效力。上述这些规定,也适用于税法的司法解释。在我国,税法的司法解释限于税收犯罪范围,占整个税法解释的比重很小。而在一些发达国家,税法的司法解释往往成为税法解释的主体,并且司法解释权不限于最高法院,内容也不限于税务诉讼,以确保在税法领域内司法的独立性。这种区别主要源于司法制度的不同及其对司法功能认识上的差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考察报告《中国税收与法治》(1993年)中则认为中国税法的司法解释不发达是由中国社会关系人格化、法律规定本身模棱两可、立法倾向难以判断及法官素质较差造成的。
  (3)税法行政解释
  税法行政解释也称税法执法解释,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税收法律、法规等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在我国,税法行政解释是税法解释的基本部分,主要由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下达的大量具有行政命令性质的文件、“通知”构成。税法的规范性行政解释在执法中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原则上讲,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这一点在世界各国基本已达成了共识。我国税法虽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从有关法律中也能推论出相似的结论。在实际案例中,也有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解释不予支持的例子。至少,对于具体案例,税务机关的个别性行政解释不得在诉讼提起后作出,或者说不得因为给一个已经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寻求法律依据而对税法作出解释。
  2.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税法解释还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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