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料:七种典型国际避税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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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西班牙麦哲纶服装公司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建立一个麦哲纶信息中心,麦哲纶信息中心负责为该服装公司搜集北欧国家编织服装的信息。西班牙政府与荷兰政府的税收协定规定,此类搜集信息、情报的机构为非常设机构,不承担纳税义务。然而,麦哲纶信息中心在实际运作中执行的职能已远远超出了简单的搜集信息。麦哲纶服装公司承担了有关借贷和订货合同的谈判和协商,但因为未在合同和订单上代表麦哲纶服装公司签字,因而,荷兰税务部门无法据以对其征税。 这是运用“假办事机构”的办法,滥用税收协定的例子。通过设立办事机构,同时避免充当常设机构,既可获利,又逃脱了一部分税收义务。 案例六:美国伊思雅跨国公司,在避税地百慕大设立了一个伊美子公司。伊思雅公司向英国出售一批货物,销售收入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税率30%。伊思雅公司将此笔交易获得的收入转到百慕大公司的账上。因百慕大没有所得税,此项收入无须纳税。 按照正常交易原则,伊思雅公司在美国应纳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800万)×30%=360(万元) 而伊思雅公司通过“虚设避税地营业”,并未将此笔交易表现在本公司美国账面上。百慕大的伊美子公司虽有收入,也无须缴税,若伊美子公司利用这笔账面收入投资,获得收益也可免缴资本所得税;若伊美子公司将此笔收入赠与其他公司、企业,还可不缴纳赠与税。这就是避税地的好处。 案例七:美国蔓特芙公司在中国、日本分设津岗公司、庆怡公司两家分公司。美、中、日三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30%。美国允许采取分国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同期所得按美国税率计算的税额。假设该年度蔓特芙公司在美国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400万元;津岗公司在中国获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庆怡公司在日本亏损100万元。为减轻税负,蔓特芙公司采取了以下办法:降低对庆怡公司的材料售价,使庆怡公司在日本国的应税所得额由0变为100万元。 我们来分析一下该公司总体税负的变化。 1.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1)津岗分公司在中国已纳所得税额:500万×30% =150万元 在美国可抵免限额:500万×35%=175万元 实际可抵免税额为150万元。 (2)庆怡分公司已纳所得税额和在美国可抵免限额为0. (3)蔓特芙公司总体可抵免额:150万元+0=150万元。 (4)蔓特芙公司实缴美国所得税额: (2400万+500万)×35%150万=865万元 2.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1)津岗分公司在中国已纳税额:300万×30%=90万元 津岗分公司在美国的抵免限额:300万×35%=105万元, 90万元<105万元,可抵免限为90万元。 (2)庆怡分公司在日本已纳税额:100万×30%=30万元 庆怡公司在美国抵免限额:100万×35%=35万元, 30万<35万元,可抵免限额为30万元。 (3)蔓特芙公司在美国可抵免总额:90万+30万 =120万元 (4)由于蔓特芙公司降低了对庆怡公司的材料售价,则蔓特芙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为2200万元(即2400万元-200万元)。蔓特芙公司应缴美国所得税额 =(2400万+300万+100万)×30%-120万 =860万元 这是跨国纳税人利用税收抵免来避税的例子,各国税率差异也是此种避税应考虑的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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