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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税务师税收法律考点串讲:行政复议

www.zige365.com 2011-2-21 10:26:13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此外,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向申请人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致使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无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到申请的机关又没有及时将该案移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因此被耽误的,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情形。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一般申请期限的计算方法(如表)

 

具体行政行为告知方式

起算

1

当场

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

法律文书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签收之日

3

邮寄送达

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没有邮件签收单的,

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

4

公告方式

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

5

作出未告知,事后补充

告知

自行政相对人收到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

6

对行政不作为,提出行

政复议的期限

有履行期限规定,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没有履行期限规定,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

7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行政

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

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相对人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相对人当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中关于60日规定的限制。

(2)特殊复议期限适用于特定复议案件。

特殊复议期限只有在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才有效。

【考点20】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

1.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征税行为;税收保全措施;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②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注意:此处的规定不含规章。

2.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般管辖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各级国家税务局

上一级国家税务局

各级地方税务局

上一级地方税务局

省级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或省级政府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法院

起诉,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为终局

特殊管辖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1

计划单列市国税局

省税务局

2

国税局税务所、稽查局

主管税务局

3

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

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4

受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

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5

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作出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

6

税务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为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7

被撤销税务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3.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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