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一、掌握税务登记管理
1.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2.变更税务登记
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注销税务登记;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税务登记。
掌握变更登记的时间规定: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4.熟悉纳税人办理哪些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5.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掌握设置账簿的时间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