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我国税法采用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指法定解释,具有专属性、针对性、普遍性和一般性
1、法定解释的具体原则包括:文义解释原则;立法目的原则;合法、合理性原则;经济实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注意:诚信原则在税法中的适用,是针对纳税人个体在适用税法时作出的解释,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解释。
2.法定解释的分类―――税法解释可以按照解释权限和解释尺度分为两类。
(1)按解释权限划分:
①立法解释 :税收立法机关对所设立税法的正式解释。立法解释与被解释的税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意:地方税收法规由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此类解释仅限于少数经济特区或民族地区及个别税种;税法立法解释包括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立法解释是指事后解释。
②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具体解释或正式规定。包括审判解释、检查解释和共同解释,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司法解释具有法的效力,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如果审判解释和检查解释有原则分歧,则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两高”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产生一般解释的效力。在我国,税法的司法解释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占整个税法解释的比重很小。
③行政解释(执法解释): 由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下达的大量具有行政命令性质的文件、通知构成。税法的规范性行政解释在执行中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原则上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2)按解释尺度划分:
(1)字面解释――是税法解释的基本方法,税法解释首先应当坚持字面解释
(2)限制解释――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3)扩大解释――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一般不将其作为一项解释方法去使用。
上述解释方法的适用,字面解释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当其适用遇到困难时,可首先考虑运用历史解释,其后可诉求系统解释法,在上述两种解释都无法正常进行时,将诉求于目的解释法,并义合宪性解释作为最后的衡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