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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1年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最新动态) 桂人考函﹝2010﹞28号

www.zige365.com 2011-1-5 9:02:04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测绘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注册测绘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失效。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注册测绘师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关系的;
  (七)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测绘资质证书的;
  (八)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九)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测绘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由国家测绘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国家测绘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测绘师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测绘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在一个注册期内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
第四章 执 
  第二十八条 注册测绘师应在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与该单位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相应的测绘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范围:
  (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
  (二)测绘项目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估;
  (三)测绘项目技术管理、指导与监督;
  (四)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审查、鉴定;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业务。
  第三十条 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国家测绘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了解国际、国内测绘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工作经验,能够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三)熟练运用测绘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手段,完成测绘项目技术设计、咨询、评估及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
  (四)具有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在测绘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设计和测绘成果质量文件,必须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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