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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_证券法概述

www.zige365.com 2011-2-17 13:26:06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此外,我国证券市场还存在认股权证。认股权证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持证人的无限期或在一定期限内,以确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普通股份的权利凭证。这是持证人认购公司股票的一种长期选择权,它本身不是股权证书。认股权证能依法转让,给持有人带来很大收益,因而也是一种有价证券。各种形式的认股权证在有些国家仍然存在。

二、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一)证券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国家对证券市场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人和证券商之间平等的证券发行关系、交易关系、服务关系,又有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等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管关系。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是与前述证券的广义和狭义并不对应。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一切有关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法是指证券法典,在我国是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先后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根据《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分为:(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3)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监管活动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它贯穿于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过程的始终。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六项:(重点掌握)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称“三公原则”。《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的核心,它要求证券发行者必须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情况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时参考。只有以公开为基础,才能实现公平和公正。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发行人、投资人、证券商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职责,对一切主体给予公正的待遇。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要求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市场活动规则,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实事求是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不得有任何证券欺诈行为。

3.合法原则。《证券法》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这体现了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的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是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2005年10月修订的《证券法》第6条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注意“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2005年最新修订所增加的内容,这为混业经营预留了政策空间,也为以后的金融改革留下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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