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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模拟题之所有权的取得

www.zige365.com 2011-3-3 14:59:40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三节 所 有 权(1)

  (三)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所有权人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可见,所有权的取得必须是合法的。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 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主要种类有:
  (1)先占。指以取得所有权的意思占有无主物的单方事实行为。先占取得的财产须为无主物,且须为动产。
  (2)劳动生产、收益。劳动生产是指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获取劳动产品,以及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收益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根据《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3)征收。征收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转归征收人的法律事实。
  (4)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学理上认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蔽物、漂流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但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除外。
  (5)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财产,或分离在经济上不合理,这就需要对新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加以界定。添附主要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掺和,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的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应当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大的一方所有,但其应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取得新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系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其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6)没收。国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7)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且非基于他人行为而丧失占有之物。它既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抛弃物。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按以下规则处理: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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