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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试题《经济法》标准试题6

www.zige365.com 2014-5-21 16:24:39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5.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与C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丁退伙之前,所以丁 寸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营责任。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现合伙人甲、 乙、丙、戊追偿。追偿昀数额分别是8万元、8万元、4万元和4万元。

  6.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戊不得向债权人c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7.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成立。A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8.合伙人乙被人巨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 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去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这种情况是当然退伙的情形,无须合伙企业对其除名。

  (二)

  1.定金不约定符名规定。《合同法》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 中.主合同标的额是200万元,定金数额不得超过40万元。

  2.甲公司在乙公司出现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这些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他情形。

  3.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的承揽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丙公司承担10万元违约金。《合同法》 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 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听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 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甲公司与丙公司约定的 10万元违约金属于间括损失。

  4.丙公司以不抗力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丙公司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丙公司没有迟延履行;丙公司因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甲公司,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三)

  1.董事何某无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本题中,甲公司董事何某是乙公司的出资人之一,因此在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项目表决时,何某应该予以回避,不得行使表决权、

  2.董事魏某不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董事会的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本题中,董事魏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也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因此魏某对此投资项目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何其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入或者卖出该公司的证券,不得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建议他 人买卖该证券。本题中,董事何某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建议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4.股东郑毛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l%以上股纷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郑某持有甲公司2%股份,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要求,依法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后,监事会拒绝提起,因此,郑某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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