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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真题模拟:《经济法》

www.zige365.com 2013-4-27 7:05:30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您的答案: 标准答案: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因为,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定金担保方式,约定的数额25万元,为主合同标的额的16.67%,也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由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末向乙公司实际给付定金。因此,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虽然合法,但该定金合同未生效。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甲乙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并且也未协商一致。因此,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够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而甲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达50万元,已超过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因此,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丙公司不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则丙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不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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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36、 国内某商贸集团公司与韩国某投资公司拟合资兴建一座大型超级市场。双方在原先草签的协议基础上签订了正式的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有:总投资额4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中,中方拟出资150万美元,韩方拟出资50万美元。注册资金分期缴纳,第一期中方缴纳30万美元,韩方缴纳5万美元,双方均应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6个月内缴清。
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5人,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合营企业规定了合营期限,并且约定,合营期限届满后,合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营者所有,但韩方可以在税前先行回收投资。
合营企业成立后不久,由于经营业务扩大,需要增加注册资本,董事会决定增加注册资本,该增加注册资本决议经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以上事实,分析说明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2)韩方第一次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3)董事的产生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4)合营协议约定韩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通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您的答案: 标准答案: (1)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2)韩方第一次出资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的,双方第一期出资必须不少于出资额的15%。另外,双方约定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6个月内缴清第一期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双方第一期出资应该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董事的产生方式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办理协商确定。
(4)合营协议约定韩方先行回收投资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才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不可以先行回收投资的。
(5)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通过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该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该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决议仅经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2/3通过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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