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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真题模拟:《经济法》

www.zige365.com 2013-4-27 7:05:30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37、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199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199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1997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其出资总和时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其出资总和时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1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2)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4)光中公司是否应承担海南分公司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您的答案: 标准答案: (1)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所以不应由甲而是由乙来主持。
(2)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对增加注册资本应经过特别决议,即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光中公司的该项决议不符合此规定,所以不合法。
(4)光中公司应承担海南分公司的违约责任。因为海南分公司是光中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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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38、 2006年,甲企业所属的技术人员乙某,利用业余时间和本企业的物质条件,研制成功了特种保健饮料。甲乙双方因对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有争议,便于2007年8月在同日内分别向专利局就该饮料申请发明专利。不料同年10月,法国公民丙某也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就相同的产品,向我国专利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且丙已经于2006年6月向法国专利部门先行提出了同样的申请(我国和法国同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问题:
(1)甲、乙、丙三方是否应对其成果申请发明专利?
(2)假设本案例所涉及的发明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专利局依法应将专利权授予何方?为什么?
您的答案: 标准答案: (1)甲、丙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因为3人所申请的发明创造是特种保健饮料,是对于某种方法提出的技术方案。不过由于这是职务发明,所以这时的申请权应该属于法人,因此乙是不可以申请的。
(2)如果本案所涉及的发明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专利局依法应将专利权授予甲方。因为,乙某是甲的技术人员,乙某利用本企业的物质条件研制成功了特种保健饮料,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而不是属于乙某。另外,法国公民丙某,虽然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享有优先权,但是,丙某向我国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时间是2007年10月,而丙某向法国专利部门先行提出同样申请的时间是2006年6月,已经超过了12个月,其优先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因此,专利局依法应将专利权授予甲方。
本题分数: 10.00 分,你答题的情况为 错误 所以你的得分为 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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