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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公路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辅导资料精编7-[11/2]

www.zige365.com 2011-11-2 9:01:54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以下5项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将导致合同必然无效。

1) 应当招标的工程却未招标;

2) 招标人泄露标底的;

3) 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确定中标单位的;

4) 招标人与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中标人的;

5)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凡是属于公开招标而其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经批准进行邀请招标,而参加邀请投标的单位不足三家的。

以下4项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1) 招标人隐瞒工程真实情况;

2) 投标人没有如实填写投标资格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

3) 招标人收取投标人贿赂的;

4) 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270条规定: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若当事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除“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外,其余均属无效合同。

(4)违反国家计划的合同。《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违反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计划性,主要表现在:

1) 对国家投资兴建的基础设施,必须服从国家计划;

2) 国家在一定时期对某些工程需要做出限制的,必须服从国家的限制。

(5)违反分包、转让规定的合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合同转让与分包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凡是违反这些规定进行的转让和分包一律无效。常见的有:

1) 发包人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的;

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的;

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人的;

4) 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出去的;

5) 承包人将主体工程,关键结构的施工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的;

6)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的;

7)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

8.无效施工承包合同的法律后果

凡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涉及关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的规定,都对无效施工承包合同适用,不过,由于施工承包合同的特殊性,还需要具体区别以下两种情况。

(1)施工承包合同在尚未履行前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时的处理

施工承包合同在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为无效合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履行该合同。可按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处理。即:首先,在缔约过程中所取得的对方的财产,均应当返还到缔约前的状况;然后,因无效合同致使当事人遭受损失的,由有过错方负责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依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连带责任。

(2)施工承包合同已经履行或已经履行完毕才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时的处理

1)从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时起,双方应当立即停止履行合同。

2)先按恢复原状、返回财产的方式处理,再按过错确定赔偿责任。

恢复原状是指承包人将其在已经履行后被确认无效时所完成的部分工程,或者在已经完成,或即将完成才被确认为无效时所完成的全部工程拆除,将施工的现场恢复到施工前的原状。凡是发包人支付了的价款,承包人应当返还给发包人,双方的其他财产,依据所有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取回,恢复到缔约前的原状。

下列情况运用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a) 工程质量低劣,已经无法补救,并对社会公众形成危害的;

b) 工程严重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划、计划、规定。

3)折价补偿。

如已完工程,不是工程质量低劣已经无法补救,不对社会公众形成危险;不属于工程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划、计划、规定,不需要将工程拆除的,应折价补偿,其中:

a) 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归发包人所有,并由发包人给承包人折价补偿;

b) 对承包人的折价补偿,以其所付出的劳动为准,不计利润,有过失的,按双方过错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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