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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公路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辅导资料精编7-[11/2]

www.zige365.com 2011-11-2 9:01:54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4)赔偿损失。

a) 如果施工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结束,若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是承包人的过错,则承包人应赔偿给发包人因窝工、延期的损失;如果还因工程质量不符标准,则承包人应增加赔偿给发包人对工程进行维修加固的费用。若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发包人的过错,则发包人应按未履行部分的工程比例,赔偿承包人的缔约费用及履约准备费用。其中:缔约费用是指订立该施工合同所引起的费用(如投标费用等);履约准备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做的准备工作而引起的损失,如工程动员、材料购买、设备添置、设备租赁、人员集中与遣散费用等。

b) 如果无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凡是可以补救的,承包人应赔偿给发包人工程补救的费用损失;如果不能补救,则承包人应当赔偿一切损失,包括:拆除建筑物、工程延期、重新订立合同及其损失。如果工程合格,按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

5)追缴财产。

对于当事人通过订立无效施工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对当事人因此而取得的利益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损害国家利益的,其收缴所得上缴国库;损害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收缴所得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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