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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路监理工程师考试最新辅导之《合同管理》考点(4)

www.zige365.com 2012-12-3 16:21:26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由于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应包含工程师批准的工期延长,因此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收缴往往会引起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争议。在某工程项目中,虽然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已过,但工程的部分主要工作仍未完成。当雇主欲从承包商的进度付款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时,却遭到了承包商的强烈反对。承包商认为,在延长工期的索赔尚未审定之前,竣工日期是不确定的,因此拒绝承认工期已拖延。

  从理论上讲,承包商的观点不无道理。不过,当工期问题作为一项争议进入争议解决程序,在工程师或裁决人做出决定或仲裁人做出裁决之前,雇主收缴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权和是受影响的。但是,一旦承包商的诉求得到了裁决人或仲裁人的支持,雇主就必须偿还错误扣除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包括由此产生的财务费用。因此,在雇主决定收缴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时候,必须向工程师证实承包商是否有未决的延长工期的权利。在工程师对承包商的工期延长索赔做出确定之前,雇主不宜提出此项赔偿要求。

  按“红皮书”的规定,雇主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是不需要工程师证明的,他可以从承包商的任何应收款中直接扣除。而“新红皮书”则提及第2.5款(雇主的索赔),这无疑是对“红皮书”扣款方式的一种改进。因为按第2.5款的要求,雇主的索赔必须由工程师根据第3.5款(确定)规定的程序商定或做出确定。虽然这种改进不一定能够消除争议,但毕竟使得雇主的此类索赔行为受到程序上的约束。

  四、可以提出的一个问题是,当合同中没有关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明确规定时,雇主是否有权收缴此项费用呢?

  为了方便讨论,我们举例来说明这一问题:在B国某项大型建设工程中,合同工程被划分若干区段并规定了各区段竣工的时间表,其中述明如果承包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基本些主要区段,则应按日支付一定数额的误期损害赔偿的规定。由于房建工程一再拖期,雇主方人员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入住因而不得不在工程区域附近租房,雇主因此从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分月扣除了租房发生的费用。此举遭到了承包商的拒绝,认为雇主无权在合同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收缴事实上相当于误期损害赔偿的费用,而雇主则认为承包商在该部分工程的误期已给他造成了实质怀的损害,因此理应做出相应的赔偿。如果按照新红皮书观点来解释这一事件,雇主以误期损害赔偿的名义从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房租显然是欠妥的,正确的做法是按第2.5款(雇主的索赔)依照合同或合同适用法律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值得注意的是,误期损害赔偿费并不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及根据合同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在基本些情况下,承包商宁愿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也不愿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因为那样做可能使他付出更高的代价。因此,合同警告承包商:切不可以为支付了误期损害赔偿费就万事大吉。如果工程拖期的状况得不到改善,雇主还可以动用合同中的其他制裁手段,直至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终止承包商受雇(“红皮书”第63条)或终止合同(“新红皮书”第15条)。

  五、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延长工期条款作为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以明白的或隐含的方式与误期损害赔偿条款并存。这就是说,只要雇主享有收缴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权利,承包商就应该享有延长工期的权利,只要他有正当的理由。“红皮书”第44.1款(竣工期限的延长)及“新红皮书”第8.4款(竣工期限的延长)均规定了承包商获得延期的权利。

  如果雇主或工程师的行为事实上剥夺了承包商获得的正当延期机会,比如说在发生工程变更或工程师未能按预定时间发布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商误期时拒绝批准合理的延期,就会导致延期条款的失效。延期条款一旦失效,误期损害赔偿条款也就不再适用。即使随后发生应由承包商负责的误期,雇主也不可重新获得收缴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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