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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路监理工程师考试最新辅导之《合同管理》考点(4)

www.zige365.com 2012-12-3 16:21:26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一般认为,当合同中的误期损害赔偿条款失效后,雇主获得的赔偿只是他能够证明的实际遭受的一般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的金额应由仲裁人或法庭确定。与“清偿性误期损害赔偿”相对应,这种赔偿也被称为“非清偿性误期损害赔偿”。

  合同中的误期损害赔偿金额都规定有最高限额,那么误期损害赔偿条款失效和后,雇主收缴的非清偿性误期损害赔偿费是否就没有限制了呢?对于这一问题,一般公认的原则是,非清偿性赔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超过已灭失的清尝性赔偿的最高限额。否则,这种赔偿就会成为对雇主的一种不合理的奖赏了。

  误期损害赔偿条款失效后,合同中原定的竣工日期也就失去了意义。此时承包商的义务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工程,雇主就可得到非清偿性误期损害赔偿。

  为了防止误期损害赔偿条款的失效,“红皮书”及“新红皮书”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以保证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正当要求能够获得批准。也可以在争议解决程序启动后由工程师或争议裁决委员会做出决定,或此后由仲裁人做出裁决。

  六、在工程实践中,承包商平衡误期损害赔偿的唯一办法是争取获得延长工期来抵消延误的工期。因为延长工期就意味着雇主收缴误期损害赔偿费时间的推迟。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红皮书”及“新红皮书”均赋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商自动拥有这种权利。要在不由承包商自行承担责任的误期事件发生时获得工期延长及相应的延期费用,承包商就必须遵守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按“红皮书”第44.2款(承包商应提供的通知和详细申述),在误期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商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将副本提交雇主并通知发出后的28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期限内,提交承包商认为有权要求任何延期的详情。当误期事件具有持续性影响时,承包商应以不超过28天的间隔向工程师提交临时详情,并在事件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详情。按“红皮书”第54.3款(未能遵守),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合同中关于通知和提交资料的规定,那么他的索赔结果就只能由工程师或仲裁人通过同期记录予以核实,这意味着承包商有可能丧失部分索赔权利。

  “新红皮书”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对承包商的索赔程序做出了严格规定。按该款,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相关事件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则承包商无权获得工期延长,也无权获得额外付款,雇主也无需承担与此索赔相关的任何责任,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即告灭失。

  无论是“红皮书”或是“新红皮书”,均要求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索赔后做出相应的确定。对此,“红皮书”要求工程师“不得无故拖延”,而“新红书”则规定了42天的期限。此外,这两种版本的合同均规定工程师对处长工期的终审结果不应少于前期业已确定的工期延长。这是因为工程师确定的前期临时工期延长被认为是承包商权利的最低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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