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考前辅导-防火重点知识3(0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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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全出口个数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2个,相邻布置时,分区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可作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一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500m2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垂直多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2.1: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2个,相邻布置时,分区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可作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一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2: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可设1个条件见 下项)。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3: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可设1个条件见下项).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8:Ⅳ汽车库(≤50辆)在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台,停车数少于10辆可设1台。 6.0.11: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可设1个。 6.0.9: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 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个房间面积<60m2,且人数<50人;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门口<14m,且人数<80人,可设一个门宽>1.40m(托儿所、幼儿园除外); 娱乐场所面积<50m2; 耐火等级一、二级,二、三层,2与3层人数和<100人,每层最大面积<500m2(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 耐火等级***,二、三层,2与3层人数和<50人,每层最大面积<200m2(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 顶层局部升高,不超过2层,每层面积<200m2,2层人数和<50人,且设通平屋顶的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地下室面积<50m2,且人数<10人,可设1个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6.1.8: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面积<60m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面积<75m2,且门宽>1.40m,可设置一个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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