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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建筑师-如何保护建筑设计作品著作权?

www.zige365.com 2009-9-8 22:07:41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设计成果交建设方以后,著作权究竟应该归何方享有?著作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一些建设方在设计方案招标中明确要求设计方提交的竞标方案“著作权归招标方享有”是否合理?

  建筑设计是一项非常具有创造性的工作,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给建筑设计行业创造了巨大的展现空间,建筑设计师们也以他们的智慧和创造力博得了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对于建筑设计师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世界各国的通行办法是给予著作权保护。著作权的概念对于不论是建设方还是设计方都不陌生,因为在设计合同中经常有关于设计成果著作权的约定,通常是“设计成果的著作权归设计方享有”或是“设计成果在建设方支付清设计费后归建设方享有。”著作权究竟应该归何方享有?著作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一些建设方在设计方案招标中明确要求设计方提交的竞标方案“投标方提交的设计方案的著作权归招标方享有”是否合理?因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可能属于建设方,也可能属于设计方,因此不论是建设方还是设计方都面临着并且应该重视建筑设计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哪些建筑作品可以得到著作权保护

  我国2001年10月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将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一起列入其保护范围,同时该条第七款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即建筑物、设计图、建筑模型均可受到我国著作权的保护。

  但并不是所有的建筑作品都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必须具有审美意义。即作为著作权法客体的建筑设计至少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独创性。独创性是指由作者(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不同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但建筑作品不同于小说、诗歌、绘画等文学艺术创作,因其必须是从功能上要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并且受到技术、规划、周围环境、地质结构等条件的制约,因此它的创造性要求应是较低的,作为建筑作品,它的独创性更多的应该反映在它是独立创作完成的(当然这并不排除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对已有建筑的借鉴),当该独立创作并没有与已有作品接触后且与该已有作品实质相似,即应认定为具有独创性。

  2、可复制性。可复制性,指著作权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一种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必定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如书、画、图等)表现出来。建筑设计实质也是一种对设计条件、设计要素等信息的组合、安排,这些组合与安排必须要通过设计图纸、建筑模型或建筑物本身作为载体表现出来,这些载体是可以复制的,仅仅在一个设计师头脑中的未通过任何方式表达出来的设计思想是无法复制的,这样即使是再好的设计理念也不能够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3、具有审美意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建筑作品定义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这就要求该建筑作品是具有艺术美感的,那些仅仅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求,仅有门有窗有墙有顶而没有任何艺术美感的房子不能称之为建筑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建筑作品著作权的内容有哪些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与其他任何人基于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其实质是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一)关于建筑作品的著作人身权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建筑领域,建筑物的所有人与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通常情况下都是分离的(通常情况均是设计方为著作权人),如果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设计方,当建筑物所有人对其建筑维修、改建、扩建时是否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呢?从公平的原则来看,建筑作品不同于文学、艺术作品,它的最重要的价值是实现它的实用价值,人们在对建筑物的使用过程中对建筑物进行维修、改建、扩建,是建筑物所有人对其建筑物所有权的合理行使,只要这种变动没有对建筑物构成根本性的设计改变,就不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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