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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利,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十二项权利。
对于建筑作品来说主要涉及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其中,复制是最能实现建筑设计作品价值的使用方式。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其中并没有列明从平面到立体形式的复制。实际上复制可以是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可以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也可以是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亦可以是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而作为建筑设计作品来讲,它最主要的复制方式也是最能实现其价值的使用方式是从设计图纸到立体建筑物的实现过程,即一种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应当注意的是著作权是有期限的。建筑设计作品尤其是大型工程的设计一般均是由一定的设计单位组织完成,其设计著作权一般均由设计单位享有,因此,其著作权保护期一般是在该建筑建成后五十年。在保护期届满后,该作品的著作权丧失,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如何保护建筑设计的著作权
(一)在设计合同中明确对著作权的约定
总体来说,我国目前法律对建筑作品的规定还不很健全,有些规定过于宽泛,有些则缺乏实务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就尤为重要,因为合同在当事人中起到法律的作用。 (www.Examw.com)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筑设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建筑(开发)商与设计单位作为建筑设计合同的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设计成果的著作权的归属,如双方没有约定,该成果的著作权属于受托方,即设计方。
这里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合同中对著作权的约定不能太笼统,仅仅约定著作权归建设方享有或归设计方享有是不够的,应对著作权的各项具体内容进行细致约定,如约定著作权归建设方享有时,设计方是否还享有著作人身权及展览权等著作财产权;如约定著作权归设计方享有,那么建设方是否享有修改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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