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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注册建筑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www.zige365.com 2013-3-6 9:06:46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山东省注册建筑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注册建筑师,是指经考试、特许、考核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以下简称执业印章),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二章 考试

 

  第四条 注册建筑师考试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每年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经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可调整该年度考试次数。

  第五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建筑设计前期工作、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环境控制、建筑设备、建筑材料与构造、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建筑法规等。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进行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八年。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与设备、建筑法规、建筑经济与施工等。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进行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四年。

  第六条 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可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报名,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定的,方可参加考试。

  第七条 经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核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第八条 注册建筑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业。

  第九条 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筑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注册建筑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符合条件的,颁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凭证,由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建筑师办理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时,应当将原执业印章交回。

    禁止涂改、倒卖、挂靠、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二)只受聘于省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三)近三年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五)没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的情形。

  第十二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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