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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注册建筑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www.zige365.com 2013-3-6 9:06:46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二十条  在军队通过考试、考核认定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的注册,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受理;申请在地方企业注册的(包括出具了转业、离退休证明的人员),必须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出具的同意该人员从地方企业注册的公函,方可受理。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向注册机关申请补办。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二条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省内的一个聘用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具体为:

  (一)建筑设计;

  (二)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本条所称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包括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建筑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质量评估,以及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建筑技术咨询业务。

    第二十四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项目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只限于承担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规定的小型规模的项目。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服从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筑师所在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应当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建筑专业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凡属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工程项目,在建筑工程设计的主要文件(图纸)中,须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印章,方为有效。否则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报建,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第二十七条 修改经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原注册建筑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建筑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可以由设计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注册建筑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建筑师从事执业活动,由聘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九条 注册建筑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继续教育标准。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建筑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四十学时。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注册建筑师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设计文件(图纸);

  (二)进入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注册建筑师正常的执业活动,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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