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对浇筑后的混凝土不养护或养护不到位造成的混凝土裂缝的处理问题混凝土本身是一种非匀质性的建筑材料,裂缝是其最常见的现象,发生裂缝的原因很多,但不养护或养护不到位是混凝土出现干缩裂缝最主要的原因,对于预拌混凝土来说尤其重要。为了防止混凝土裂缝,《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7.4.7条、《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的4.5.5条、4.6.6条,《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146-90的5.0.5条、5.0.6条对混凝土的养护方法、养护时间以及混凝土终凝前对混凝土表面裂缝的修补均做了规定。但据笔者调查所知,能按规范要求做到的工地不多。有一建筑公司承建某学校五层框架教学楼,用的是预拌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浇筑过程中,混凝土公司的技术员发现工地没有准备任何养护材料,当时环境温度虽然只有20℃左右,但风力已达3~4级。临近交工时,下了一场雨,雨水从预留洞流到四层顶板上,从板的底面可以看到有许多地方有渗水的痕迹。后经有关部门检测,结论是结构板的裂缝是由于混凝土的收缩造成,最大裂缝宽度不大于0.2mm,并建议用环氧树脂胶泥封闭处理,施工单位和监理却回避究竟是什么原因加剧了混凝土的收缩这个事实。用可能是“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不当”这些“莫须有”的罪名把责任强加给了混凝土公司。要求混凝土公司承担检测和修补所产生的费用。《预拌混凝土》GB14902-2003规范的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预拌混凝土不包括运送到交货地点后的混凝土浇筑、振捣及养护。”也就是说预拌混凝土的所有权是在交货地点交货验收后就由供方转移到需方了。混凝土的收缩裂缝的产生是由需方造成,那么就应该由需方来承担责任,但事情的结局不是这样的。而作为对工程质量负有监管责任的监理,对当时施工单位不按规范操作,没有及时指出。而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和施工单位一起针对混凝土公司而逃避自己的责任。
工地施工管理人员对混凝土相关规范和规程的认识偏差对混凝土质量管理的影响问题许多建筑施工人员对于预拌混凝土的认识还比较浅显,特别是有的施工管理人员对预拌混凝土相关规范和规程的认识有一定程度的偏差,使他们在处理问题时给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有的人只是道听途说,根本不懂;有的人只是一知半解,理念还停留在原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基础上;还有的只能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再加上有关规范的修订跟不上混凝土技术的发展,仍用老办法来处理新问题,有的是规范,自相矛盾。例如:《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的7.1.3条有一句“最小水泥用量不应少于300kg/m3”。这样有的技术管理人员就视规范规程为法律,要求冬季施工的混凝土不管多大强度等级,水泥最小用量都不得小于300kg/m3,而且不包括掺加的混合材。但据笔者所知,在混凝土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300kg/m3的水泥用量可以配出C35的混凝土,甚至更高。那么C30、C25、C20、C15的混凝土的配合比就较难操作了。再如,对于大体积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范》JGJ55-2000的7.5条要求大体积混凝土应掺用掺和料,减少水泥的水化热。而《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90的4.2.1条规定,用普通硅酸盐水泥配制大体积混凝土,粉煤灰的掺量最大可以达40%.高层建筑的基础一般属于大体积混凝土,同时属于地下防水混凝土。《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的4.1.2条第6款要求粉煤灰掺量不宜大于20%.有的技术人员把“不宜”理解为“不应”来处理问题。有一预拌混凝土公司承供某一高层建筑的筏板基础,其配合比按大体积混凝土设计,粉煤灰用量占胶结总量的22%.监理在核对配合比时,发现粉煤灰掺量超过了20%,监理不听解释,最后把已发到工地的6车混凝土全部退回了混凝土公司,给混凝土公司造成了不小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