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国的法定裁决制度
根据《1996年住宅许可、建造和重建法》,英国法定裁决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法定性。法定裁决是英国的法律规定的,无论在当事人工程合同中是否约定法定裁决程序,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采用该程序。
2、时间安排。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对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启动法定仲裁,在通知后7日内选定一自然人为裁决者,并将争端提交裁决者,裁决者在收到申请后28日内或当事人约定的日期内作出裁决,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经过申请人同意可以延长14日。
3、可裁事项和裁决的范围。基于工程合同的任何争议均可提交裁决,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证书的签发、决定、指示、意见或估价的任何争端。裁决的范围是申请人提交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同意的相关事项以及作出有效裁决依赖的事项。
4、程序规则。英国法并没有对法定仲裁的程序作出规定。实践中裁定的程序是由当事人约定,或者采用一些民间组织制定的有关法定裁决专门规则。在英国比较著名有CEDR(Center for EffectiveDisputer Resolutions)的法定裁定程序规则、TeCSA(Technology And Construction Solictors Association)的法定裁定规则。
5、裁决者的权限。裁决者有权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供资料、现场调查、询问专家和其他合同方,有权组织会审、促成各方达成解决协议、作成最终裁决。
6、裁决。裁决是书面的,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执行。当事人如果不服该裁决可以一致同意该裁决无效;如果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以请求诉讼或仲裁(如果约定仲裁时)解决,但是仲裁和诉讼不影响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直至该裁决被推翻。另外,当事人可以约定该裁决是终局裁决。实践中,除存在欺诈和明显的错误,法院和仲裁机构一般会直接采纳法定裁决。
(二)WB的法定裁决制度
世界银行(WB)在1995年制定的《工程采购标准投标文件》规定了DRB(Dispute Review Board/争端审议机构)制度,该制度经过WB多次修改,最终在2005年世界银行颁布的《工程采购标准投标文件》中固定下来。
1、法定性。《工程采购标准投标文件》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强制采用的合同条件,因此该文件规定的DRB制度也是强制性的。但是这种强制性与英国的法定裁决制度的强制性不同,英国的法定裁决制度的强制性来源于国内法;世界银行的法定裁决制度的强制性既不源于国内法也非源于国际法,而是世界银行项目贷款的附加条件。
2、时间安排。如果工程合同的一方不满对方或不满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可以发出书面的争端通知,通知对方要将争端提交争端审议机构或争端审议专家(Dispute Review Expert)解决,对方应在14天书面回应。如果双方在14天内没有解决争端或者在14天内没有书面回应,任何一方可提交争端审议机构解决。争端审议机构收到申请后56天内作出建议(Recommendation)。如收到建议后任一方表示不满,或争端审议机构在56天内未能作出建议,则可在14天要求仲裁解决。在时间安排这方面,世界银行的法定裁决程序要长于英国的法定裁决程序。
3、可裁事项和审议的范围。在可裁事项和审议的范围方面,世界银行的法定裁决制度和英国的法定裁决制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