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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辅导-正版考试用书增值服务(二)

www.zige365.com 2009-7-28 19:24:24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这里的违法所得,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应理解为“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

  二十一、如何理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二十二、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有哪些?

  并不是所有的工程都需要实行监理。下列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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