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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一级建造师复习指导

www.zige365.com 2009-8-4 9:24:37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五、标底

  根据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但是,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标底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始终得到较为普遍的应用。对于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标底通常是评标的一个关键指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能否接近标底,常常是该投标人能否中标的重要条件。正是由于标底在评标当中的特殊重要作用,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惜采用违法手段探听标底,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违法问题。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招标投标法》特别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为了规范标底的编制,确保标底的科学性、合理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期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也不得干预其确定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惟一依据。

  [重点解析]

  对于标底,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1.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2.标底必须保密,

  3.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惟一依据,

  4.也可以不编制标底。

  1Z301053掌握投标的要求

  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6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保荨豆こ探ㄉ柘钅渴┕ふ斜晖侗臧旆ā返?5条的规定,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施工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重点解析]

  上面的第35条,即无资格参加投标的单位类型需要掌握。

  其中,招标人的任何不具备独立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就是如招标人的某个科室等单位。事实上,不仅招标人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能参与投标,其他单位也是如此。上文中谈到,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条件,其中第一条就是是否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如果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自然也就不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也就不能参与投标了。

  另一种不能参与投标的是为施工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为施工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的单位可能知晓类似于标底这样的机密,对别的投标人而言是不公正的。监理单位如果成了施工单位,就变成猫与老鼠是一家的了,自然不会允许。采集者退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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