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
1 .熟悉行政行为及其种类
2 .熟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 .了解行政法的涵义与特征
(二)行政处罚法
1 .掌握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2 .掌握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3 .掌握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4 .熟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三)行政复议法
1 .掌握行政复议的范围
2 .掌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3 .掌握行政复议决定
4 .熟悉行政复议的原则
5 .了解行政复议的涵义与特征
(四)行政诉讼法
1 .掌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 .掌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判决
3 .熟悉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4 .熟悉行政诉讼管辖
5 .熟悉行政诉讼的受理和审理
6 .了解行政诉讼的涵义与特征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 行政处罚法 》 规定了 7 项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
( 1 )警告;
( 2 )罚款;
(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4 )责令停产停业;
( 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6 )行政拘留;
(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些处罚种类可以按照学理划分为四种: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和自由罚。
《 行政处罚法 》 对行政处罚的设定作了下列规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即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
(3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 )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 5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一般称为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 1 )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并行原则。
( 2 )一事不再罚原则。
( 3 )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
( 4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
第三节: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1)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 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决定的方式和步骤。除可以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都适用一般程序。
(3)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较重的行政处罚前,为了查明事实,处罚公正,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公开举行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第四节:行政复议的范围
《 行政复议法 》 第 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