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尚处于一个探索发展的初级阶段,出现的问题主要是相关配套法规还不健全,审计内容方法还不够成熟,审计机构组织还不完善,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
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应以制度和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项目竣工、决算、验收、交付使用的法定程序,进一步明确财政、税务、工商、建设、金融等相关部门应配合把关,并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审计机关做好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审计监督工作。
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法律、法规,最终从法律上解决法律冲突问题。要让司法机关理解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在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中的积极作用,尊重审计决定的权威性,审理这类案件时不能撇开审计机关所作的审计决定。
三、明确审计机关执法主体资格。由于我国将审计机关定位在行政执法部门,既然要处理、处罚,就应明确处理、处罚的权限,所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应进一步明确赋予审计机关具有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资格,审计机关完全有权依照《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价、处理、处罚。
四、建立人才培训机制,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是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确保机构人员到位,审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或者向建设单位收费。二是从高等院校或社会中介组织招考优秀人才,同时通过脱产学习和培训等方式,帮助现有的投资审计人员不断业务技能。三是建议上级审计机关抽调下级审计人员对一些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协助审计,收到以审代训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