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范围
1.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对所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包括法律、宪法等)
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 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规定的,可以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 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诉讼。
(3)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三人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即行政相对人。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4.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6.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7.第三人是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自 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的,自障碍消除之日)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形式:书面或口头申请。
(四)行政复议的管辖
1.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垂直领导的必须向上一级)
2.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管辖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本机关管辖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做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