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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证券资格考试_投资基金重点与难点之第十章2

www.zige365.com 2009-3-18 10:24:00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三节 基金服务机构监管

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它们是基金市场的主要服务提供商,因此也是基金监管的重点机构。

  一、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持续监管。

  (一)市场准入监管

  主要包括以下四类: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核、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和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采取的审查方式包括:

  第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采取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2.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

  3.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

  4.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2006年5月,《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1)在股权出让或受让方面,法规要求:

  第一,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

  第二,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2)在持股目的方面,法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

  (3)当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法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有关各方应遵循相关要求。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基金公司的治理情况、内部控制情况。

  1.公司治理监管

  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监管主要包括:(主要掌握)

  (4)监督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在审议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报和年报等事项时,是否经2/3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7)监督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2.内部控制监管

  3.经营运作(新增)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8月发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公司每月按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因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可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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