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从全球证券市场税制比较中发现,坚持税赋从轻是总体原则。在经济全球化和增强本国证券市场竞争力的压力下,各国正在努力降低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作为交易成本主要组成部分的税收,均趋向于低税赋。比如: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对于证券交易环节的纳税人选择,大部分国家均采取对卖方单边征税的税收政策;在证券交易环节的相关税种的选择上,大部分国家也只象征性的征收印花税或交易税,甚至于干脆免征;同时为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大部分国家对股息免税、对资本利得税从轻征税或免税。
第三,A、B股印花税率的差异,可能成了下调A股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另一理由。由于B股市场的长期低迷,国家为活跃B股市场,将印花税率调低至了3‰。然而在B股市场向境内投资者开放之后,A、B股投资者的趋同化趋势明显,但A股投资者证券交易的单边税率为4‰,A、B股投资者的印花税率相差达1‰。于是已有相当投资者提出能否将A股的印花税率向B股靠拢,对此我们认为有必要,也完全可行。
第四,随着证券市场的走弱,下调过高的交易成本成为刺激市场的一种选择。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成本之高仅次于丹麦,位列全球第二;同时,由于受市场走弱的影响,2001年前5个月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136.7亿元,比去年同期累计减收78.2亿元,减少了36.4%。在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市场交易量却萎缩严重,因此政府适度下调印花税所反映出来的信息可能远不止税率下调的本身。
第五,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已培育了充足的税源。目前我国每年的财政收入总量超过1万亿元,这得益于我国政府与税务部门不断进行的税基培育,以致于能保证税源的充足。从证券市场自身对国家税收的支持上看,目前上市公司达到1157家、流通市值超过1.7万亿元、总市值达到了5.05万亿元,证券市场规模的持续扩大使税基逐渐夯实;同时,交易品种的日益丰富,如果能适度增加税收覆盖面的话,则可以培育新的税源,即使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适度下调,也完全可以保证税收收入不会出现大幅下降。
第六,印花税分成比例的调整,使国家调整印花税率的阻力要小得多。在早期的印花税分成比例中,国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1998年 6月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再次调整分享比例,改为中央88%、地方12%;去年国务院发出通知,再次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分成比例进行了调整,决定从2000年 10月1日起将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调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 6%,从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证券交易印花税集中到中央政府,使税率降低受到的干扰要小得多,这也为减税创造了条件。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从税制的稳定性与可操作性出发,短期内不宜立即取消印花税或变更成其他税种,但可适度下降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