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及核心内容:住建部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 •3.1.6 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确定。 •3.1.7 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1.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计算参数;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可按表3.1.9确定。 •3.1.10 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可按表3.1.10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