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程师的产生和职权
工程师包括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两种情况。
工程师的职责:
1)工程师委派具体管理人员。
2)工程师发布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当及时完成自己的职责。
4)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
4.项目经理的产生和职责
项目经理是由承包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的总负责人。他代表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和实施。
项目经理的职责:
1)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和通知。
2)组织施工。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群体工程中采取分阶段进行施工的单项工程,承包人则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分别向工程师提交。
2.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对延期开工的通知没有否决权,但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