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发改委就《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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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在《办法》正式对外发布之际,记者就此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 问:《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已颁布了一系列配套规则,请问为什么还要专门制定这个《办法》? 答: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设备材料等货物、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强制招标制度。为了贯彻执行这一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并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配套规章,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标准,以及施工和勘察设计招标作了具体规定。但作为强制招标范围之一的货物招标,至今没有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尽管上述配套规则所作的程序性规定可供参照适用,但与施工、勘察设计招标相比,货物招标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一是货物招标是实物招标,招标人看重的是投标人所供物品的性能和质量,而施工和勘察设计招标实质上都是服务招标,招标人看重的是投标人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二是货物招标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占比重中往往占大头,招标人从控制造价和质量出发,即使在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也经常将货物单独拿出来进行招标;三是货物有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同一标准的情况,代理商投标和中标人转分包问题与施工和勘察设计招标也很不一样。为了体现货物招标的上述特点,很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企业也都希望国家尽快出台货物招标的具体办法,为货物招标投标提供可操作的基本规则。 问:这个《办法》为什么要以七部委名义联合发布? 答:针对我国招标投标实践中的情况和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7月12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并进一步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在招投标行政监督中的指导和协调地位,以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之间加大工作力度,特别是部门之间形成协调配合的机制,是贯彻实施《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举措。这个《办法》以七部委名义发布,是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在制度上严格贯彻《招标投标法》,有利于各地区和各部门统一执行。另外,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关于"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的规定,这个《办法》也需要有关部门联合发布。 问:我注意到,《办法》中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请问这一规定有何特殊意义? 答:这一规定有三层意义:一是规定了《办法》的空间效力。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领土范围上说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但由于特区法的规定以及众所周知的现实情况,《办法》不在上述地区实施。二是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只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活动,自愿招标的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三是规定了《办法》的适用对象。《办法》适用对象只限于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与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货物如纯粹的办公用品、车辆等的采购,则由《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规章进行规范。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除了在招标投标程序方面根据《招标投标法》作了照应性规定外,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是总承包招标中的货物招标。目前,我国一些部门和地区已经开始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的方式。但具体做法各不相同,有的货物特别是某些设备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有的货物即使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但以暂估价的形式进行报价。为了防止一些项目法人通过总承包方式规避其中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或者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都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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